8月28日,刘先生来电咨询称,2025年1月10日,他与某餐饮连锁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他本人在公司下属某门店担任店长,合同期限自2025年1月10日起至2026年1月9日。由于工作期间业绩突出,合同到期后,公司与刘先生签订了《合伙协议》,约定双方对刘先生所管理的门店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刘先生每月按照门店月净利润的15%享受分红,分红于次月结算。后双方对是合伙关系还是劳动关系产生争议。刘先生问:签了《合伙协议》,他与公司是合伙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针对刘先生咨询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英占。王律师表示,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付出劳动与支付报酬,管理与接受管理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审查劳动者与企业是否存在人身依附性、经济从属性、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合伙关系则是合伙人之间为了共同目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关系。
实践中,有部分用人单位试图与劳动者签订名为合伙协议、劳务协议等类型的合同,以规避劳动关系、逃避法律责任。但区分劳动关系与合伙关系的关键,不在于合同名称,而在于签订合同的真实目的、具体内容、获得收益的性质等综合判断。
劳动关系与合伙关系主要有以下四方面区别:一是法律关系不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具有人身依附性、经济从属性、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合伙关系则强调双方法律地位的平等性。二是提供劳动的目的不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提供劳动是为了获取劳动报酬,合伙关系中合伙人付出劳动建立在投资获利的基础上。三是风险负担不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不负担用人单位的经营风险,合伙关系中合伙人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四是收益不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获得的是劳动对价,合伙关系中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并享有分红权利。
王律师认为,本案中刘先生与公司协商一致签订内部合伙协议,并实际对公司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按月获取分红,符合合伙法律关系特征,不属于劳动关系。 记者向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