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丛向王英占律师咨询有关工伤赔偿问题
记者向晓文文/图
超过法定劳动年龄的人员如果在工作期间受伤,由谁为其赔偿“买单”呢?今年58岁的曹某丛在打工时受伤,人社部门认定其为工伤。因用人单位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故曹某丛获得了社保基金赔偿。
曹某丛老家在宜宾,平时农闲时就出去打工,农忙时就请假回老家。2021年9月初,经熟人介绍,她从老家来到成都,应聘进四川某建筑劳务公司工地做清洁工作,月工资为4800元。当时,曹某丛已57岁,根据四川省有关超龄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公司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
2021年11月18日14时左右,曹某丛在该公司承包的项目工地上打扫卫生时,不慎摔倒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双侧多发肋骨骨折,左侧胸腔积液,左足第1楔骨骨折,右足舟骨骨折。她住院一个多月,公司垫付医疗费1.5万余元。
曹某丛出院后,要求公司给自己申报工伤。2022年2月16日,曹某丛所受伤害被认定为工伤,并于2022年4月18日鉴定为工伤八级。
2022年11月底,公司依法向公司所在地社保部门为曹某丛申报了相关工伤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工伤待遇共计13.7万元。
拿到这笔钱时,曹某丛心里一直闷闷不乐,她认为,工伤八级赔得太少了。她第一时间向本报投诉,12月16日,记者带着她向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英占进行了咨询。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受了伤,一切赔偿就应由用人单位买单。”王律师表示,该案中,用人单位为超龄人员曹某丛缴纳了工伤保险,其赔偿就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在此之前,超龄人员是无法缴纳工伤保险的,但从2021年9月,省人社厅等七部门根据《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和《〈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印发了《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实习生和见习生、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年龄在65周岁及以下且未依法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从业人员等六类人员可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由于其已超过退休年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就没有了!”王英占表示,无论是对于“超龄”务工者还是劳务派遣公司亦或者是用工单位而言,都需积极采取措施规避风险发生。一方面务工者需提高自我安全防范意识,签订相关合同过程中注意审查工作内容、劳动报酬、投保及责任承担等约定事项;另一方面单位需加强日常安全教育管理,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风险及责任承担,通过购买保险等方式减少风险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