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向晓文)12月19日这天,是来蓉务工人员杨某强就职的公司发放工资的日子。然而,当杨某强接到银行工资卡短信时,发现11月份的工资少了1300元。事后,杨某强打电话向公司总经理李先生询问,对方称,因受疫情影响,公司业绩逐月下降,公司决定每人每月下调工资800至1500元。
今年38岁的杨某强在三年前入职成都某网络技术工程公司,从事网络施工工作,公司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并购买了养老保险。当初合同约定的工资为基本工资4000元,加上3000元的绩效工资,每月实发工资为7000元(含社保费用)。今年11月的一天,公司总经理李先生召开会议宣布:公司因受疫情影响,从11月份起,公司将对所有员工降薪800至1500元不等,希望公司职工配合、理解。
让杨某强没想到的是,就在今年12月19日发放工资时,原本7000元的工资,却少了1300元,扣完社保等实际打到银行卡上的工资只有5320元。
杨某强多次跟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交涉,但公司不予回应。无奈之下,杨某强便打电话向公司总经理李先生询问:“我们每天在项目工地上,起早贪黑,工作时间远超8小时,公司从来没有给付加班工资就算了,怎么还要降我们的工资呢?”李经理解释道,今年以来,公司受疫情影响严重,已有两个项目工地停工了,另外两个项目,还有300余万元工程款,至今没有到位,“此次降薪实属无奈,也只是暂时的,等来年,公司效益好了,再给大家加薪。”李经理说。
遭遇降薪,杨某强等人很不理解,遂向本报咨询,想知道,公司这种做法合法吗?遇到这种事,该怎么维权?采访中,李经理对记者表示,此次降薪只是暂时的,等公司效益好了,一定会给职工加薪。
为了更好地维权职工的合法权益,12月21日,记者采访了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志元。 杨律师表示,公司单方、无故降薪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属于公司单方变更劳动条件。建议员工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维护权益: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并可以依法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维权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一)应注意收集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有拖延支付工资的情形。(二)可以以书面的形式向公司提出异议,并要求公司限期补齐。(三)如果公司拒不处理的,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用工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公司无故降薪以及未足额支付工资的事实。(四)如果在劳动监察部门的主持下双方仍不能就工资支付达成一致的,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是用工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足额支付工资,并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