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向晓文)2月17日,记者从省消委会获悉,近日,宜宾市消委联合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市场监管局共同出台《宜宾市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赔偿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在全省率先建立公益诉讼资金管理制度。
《管理办法》对赔偿金账户设置、资金来源和用途、赔偿金申领和支付、赔偿金管理与监督等进行了明确规定,确定消费领域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金账户设在宜宾市消委,由宜宾市消委负责赔偿金的赔付工作,主要用途是向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中被侵害的消费者支付赔偿金、办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保护消费者公共利益产生的合理支出,并明确领取赔偿金的消费者应具备的条件和发放程序等。
《管理办法》的出台加大了对消费者权益的司法保护力度,切实推动司法机关与消费者组织的协作配合,为四川省消费民事公益诉讼领域提供了“宜宾模板”、贡献了宜宾力量,对提升司法机关和消费者组织化解消费纠纷工作效能具有积极意义。
下一步,宜宾市消委将积极推进《管理办法》贯彻落实,强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切实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