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6日,家住南充市的张先生来电咨询称,今年1月底,他的侄子小张入职了成都一餐饮公司,用人单位还没来得及为其购买工伤保险时,小张于2月22日在上班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事后,公司对死者家属进行了安抚,并积极安排专人为小张的工伤保险进行补缴。那么,这种情况下,该由谁来承担小张的工伤待遇赔偿呢?
针对张先生咨询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英占。王英占律师指出,职工发生工伤,经认定工伤后都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于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同时,对于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该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明确规定,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也就是说,小张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丧葬补助费都由用人单位来支付。
对于“新发生的费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明确,“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这里主要是指在给小张补缴社保后产生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用人单位承担。 记者向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