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5日,张女士来电咨询,她在某商场从事负责销售工作,最近公司准备裁员,但自己已经怀孕。张女士问,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员工劳动合同?
针对该企业咨询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杨志元律师。杨志元律师指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受到劳动合同法的严格限制,非因法定情形不能解除员工劳动关系。
杨志元律师指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时,用人单位不得以下列原因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二、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三、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四、经济性裁员。
记者向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