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9日, 务工人员吴某某向本报咨询称,2023年2月,他带领十多名农民工到某建筑工地务工,平时总承包公司只给付少许生活费。截至去年12月底,总承包公司已拖欠其工人工资近百万元。目前,吴某某一直向总承包公司讨要工人工资,对方称没有现钱,实在不行,可将项目上的一个小铺面抵给他们。吴某某问,工资能以其他实物代替抵发吗?
针对吴某某咨询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英占。王律师指出,用人单位以实物代替抵发工资的行为不合法。
王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五十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向劳动者本人支付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用人单位以实物替代法定货币向劳动者支付工资,侵害了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益,劳动者可与用人单位协商变更为以货币形式发放其工资,如用人单位强行“以物抵薪”,劳动者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或者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我国法律对工资的支付形式是十分明确和肯定的,工资是劳动者付出劳动的报酬,是他们生活的基本保障,法律规定要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仅是因为货币是商品市场的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更是为了保证劳动者真正实现按劳分配,而实物则无法实现货币的职能和作用。”王律师说,现实中,部分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困难,但不管遭遇什么困难,企业都应当遵纪守法,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任何借口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做法都是违法行为。 记者向晓文
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王英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