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8日,谯女士向本报来电咨询称,因公司经营需要,在今年春节期间,其所在的商场员工均有加班。谯女士想知道,春节期间的加班工资应该怎么计算?
针对谯女士咨询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英占。王律师指出,春节法定休假仅有3天(即2月10日、2月11日、2月12日),2月13日至2月17日为休息日(调休日)。公司安排王某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王某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向王某支付工资;公司安排王某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王某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王律师表示,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综上所述,王某在2月10日、2月11日、2月12日加班的,公司应按王某本人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其工资;王某在2月13日至2月17日期间加班,公司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王某本人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其工资。 记者向晓文
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英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