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7日,成都某IT公司职员刘某来电咨询称,她于2020年11月8日离职,该公司还欠她4个月工资,欠薪都超过2年了。多次催要,至今无果。刘某问,欠薪时间已超2年之久,还能要回来吗?
针对刘某咨询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英占。王律师表示,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根据上述法律,刘某申请仲裁的一年仲裁时效已过,因为刘某就需要提交证据证明仲裁时效存在中止、中断的情形,否则刘某的仲裁请求可能被驳回。
在此,王律师提醒在出现劳动争议时,劳动者积极主动去维权,及时申请仲裁,否则可能会因超过仲裁时效而不受法律保护。同时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劳动者主张仲裁时效存在中止、中断情形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否则将承担举证不利后果。记者向晓文
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英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