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7日,务工人员韦女士向本报咨询称,她是四川某科技公司的网络设计师,月工资为10000元。2023年7月18日,韦女士开始休产假,根据相关生育政策,她可享受178天带薪产假(含奖励假80天)。产假期间,公司仅向韦女士发放了3500元/月的基本工资。产假结束后,经韦女士多次向公司索要产假期间的工资差额,公司均不予理会。韦女士问,产假期间,用人单位该如何给女职工发工资?
针对韦女士咨询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英占。王律师指出,如果公司已为韦女士购买了生育保险,则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公司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予以支付,女职工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由公司补足相应差额。如公司没有为韦女士购买生育保险,则由公司按照韦女士产假前工资标准支付。
王律师表示,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享受生育生活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由用人单位支付。
本案中,韦女士产假期间的工资不变,韦女士产假前月薪为10000元,产假期间公司每月仅向其支付基本工资3500元,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向韦女士补足产假期间的工资差额。如公司拒绝支付,韦女士可通过劳动仲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记者 向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