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日,务工人员马先生来电咨询称,最近刚刚找到一家公司准备入职,但公司明确不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并要求签署放弃购买社保的申明。马先生问:员工同意放弃缴纳社保,用人单位就可以不缴了吗?
针对马先生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杨志元律师。杨律师表示,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属于法定的义务,即使员工签署放弃缴纳社保的申明或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不购买社会保险,都是无效的,用人单位仍应当为职工购买社会保险。
杨志元律师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第六十条规定:“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因此,用人单位负有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责任,劳动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不论劳动者是否承诺放弃社保,用人单位都负有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因此,承诺放弃社保的申明或者劳动合同中约定单位不购买社会保险,也因为违法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按时缴纳社会保险。
“如果单位将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以现金形式发放给职工,则在社保机构要求补缴的时候,单位可以要求员工将领取的部分返还。”杨律师说。
综上所述,员工签署放弃缴纳社保的,用人单位仍应当为职工购买社会保险。 记者向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