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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939期:第0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4-08-03

工伤认定起争议 裁调并重实质性化解

记者 向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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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李某为某矿业公司员工,骑摩托车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其家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后,某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查后认定为工伤。某矿业公司不服,申请复议,理由是事发当日公司休息,未安排李某上班或者值班;李某驾驶无证机动车超速行驶以致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不应被认定为工伤。某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答复称,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之规定,该局所作《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

复议办理

复议机关审查中发现,某矿业公司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李某当天放假、不应到公司上班,现有证据可以证实李某系当日去公司上班途中发生非本人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审理期间,复议机关还了解到,李某家属已向法院提起工伤保险待遇民事纠纷诉讼。因两案实质相同,且各方当事人均有调解意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采取“三步走”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先是多方沟通,采用“背对背”方式厘清事件原委;再实地走访,核实上班路径,调查询问工友,查清案件真相;最后合情合理调解,缩小双方之间在赔偿金额方面的差距。

通过近三个月的努力,某矿业公司与李某家属终于握手言和,共同签订《调解协议书》,并分别提交了《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和《撤诉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终止审理。

典型意义

行政相对人申请复议,期待的不是一纸决定,而是实质化解争议、维护合法权益。2024年新修订并实施的行政复议法明确规定,在合法自愿前提下,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可以调解。复议调解、和解方式的确立,丰富了行政复议处理方式,提升了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能力。

本案复议机关秉承“依法自愿、应调尽调、务实高效”的理念,全面了解申请人的争议由来和实质诉求,严格遵循《工伤保险条例》立法本意,最大限度保护伤亡职工合法权益,坚持问题导向、结果导向,找准矛盾症结,通过行政复议与民事诉讼良性互动,形成程序衔接、优势互补、协同配合,促使某矿业公司与李某家属和解,有效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切实做到复议便民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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