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3日,四川某家具厂何老板来电咨询,为了减小劳动用工风险,工厂准备为员工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何老板问,雇主为雇员投保的意外伤害保险金能否冲抵自身赔偿?
针对该企业咨询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杨志元律师。杨律师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该条明确企业为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时,受益人只能是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
因此,如果雇员发生人身伤害,基于雇主购买的人身意外险而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只有雇员或者雇员的近亲属。雇主作为投保人并不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那么雇主当然不能要求以保险金来折抵自己应付的赔偿款。
同时,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是法定义务,如企业可以通过为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获赔的保险理赔款抵扣其对职工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赔偿,则相当于企业可以通过为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而替代缴纳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这显然与《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相悖。《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了商业补充工伤保险或人身意外保险等商业人身保险,劳动者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请求以商业保险折抵工伤保险待遇的,不予支持。”
综上,杨律师认为,在劳动关系下,雇主为雇员投保的意外伤害保险金不能冲抵员工工伤的工伤赔偿。 记者向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