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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989期:第0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4-10-12

对“三期”女职工,用人单位可以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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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1日,务工人员杨女士向本报咨询称,她于2022年5月入职成都某装饰装修公司,于2024年6月休假待产,产假期间杨某收到公司的《降薪通知》,并在2024年10月收到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杨女士问,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期间,用人单位可以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吗?

针对杨女士咨询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英占。王律师指出,杨某怀孕、生育、哺乳期间,我们称其为“三期”女职工,对于“三期”女职工,公司不得降低其工资、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王律师表示,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首先,用人单位在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期间工资不变,用人单位违法降低其工资的,应当及时补足,给女职工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

其次,用人单位在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期间,不得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法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的,女职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女职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为经济补偿金的二倍。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最后,用人单位不履行前述法定义务的,女职工有权依法投诉、举报、申诉,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还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王律师提示,法律对“三期”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体现了国家对女职工在特殊时间的权益维护,这不仅关系到职场女性的生育权和劳动权,更体现了社会的开放与文明程度。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 记者 向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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