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向晓文)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然而许多业主为了美观或者方便在装修时擅改入户门原有朝向,导致公共通道狭窄影响邻居通行安全,使邻里间产生矛盾甚至对簿公堂。入户门内开还是外开?业主是否可以随意改动?这样的行为是否合法?11月1日,成都高新法院发布了一起近日审结的因改动入户门产生的相邻关系纠纷案。
阿永系某小区某单元601房屋业主,小瑞系该单元同层602房屋业主,双方房屋相邻。房屋交付时,阿永房屋的入户门为向外开,小瑞房屋的入户门为向内开,后小瑞将602号房屋入户门改为180度向外平开。阿永认为小瑞私自将入户门改成外开,严重影响了其视线和通行,要求小瑞对房门进行整改。经社区、物业管理部门等多方沟通协商,仍未达成一致意见。随后,阿永诉至成都高新法院。
成都高新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所涉两间房屋入户门垂直相邻,601房屋人员在外出时必然要经过602号房屋入户门外的公共通道,虽然602号房屋的入户门改造后为180度平开,但其在开门时极易撞到601号房屋的住户,且阻挡了公共通道的畅通,遂判决小瑞将602房屋的入户门恢复至开发商设计原状。
●法官说法:
办案法官表示,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在行使自身权利时,应当以不损害其他相邻人的合法权益为原则。如果因权利的行使,给相邻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危害,相邻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和赔偿损失。在处理相邻关系时,相邻各方应该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互谅互让,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决。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每个人都享有追求舒适生活的权利,但该项自由权利的行使也有界限,不应随意超越权利边界实施民事行为,否则将存在违规违法情形,甚至面临被起诉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