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李洁邓涌)2月26日,泸州市龙马潭区某公司职工王某向龙马潭区总工会提出了帮助维权请求。原来,王某因患病休假6个月,其间他的工资标准大幅降低,在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时,双方就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产生了争议。王某主张应按上年度正常工作期间的月均工资计算,而公司坚持以其病假期间实际发放工资为基数,双方多次协商未果。
龙马潭区总工会在接到王某请求后十分重视,立即启动了维权响应机制,对案情进行快速核查,锁定了争议焦点。维权干部第一时间联系了王某及其公司,调取了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病假证明等材料,发现王某病假期间工资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远低于正常工作收入水平。维权干部通过深入调查问询确认了本次争议核心为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的合法性。
随后,龙马潭区总工会联合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及《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相关条例,同时参考省内同类劳动争议判例,于2月26日向涉事公司发出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明确指出公司计算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要求其依法重新核算。同时,区总工会还启动了“工会+仲裁院”联动调解机制,组织双方开展三轮协商,重点释明违法成本与劳动者权益保护原则。经过总工会多维度的介入,2月27日,涉事公司同意按照王某解除合同前12个月正常工作状态下的月均工资为基数,为王某重新核算经济补偿金,王某追回了本该属于他的1.2万元经济补偿金。双方于27日当天签订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并完成了款项支付。
在本次维权中,龙马潭区总工会通过“一函两书”监督机制精准定位违法点,依托跨部门协作实现法规解读与案例援引无缝衔接,在24小时内高效化解了争议。这一实践既彰显了工会维权手段的专业性与权威性,也为处理病假职工权益纠纷提供了可复制的“工会+”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