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5日,务工人员何女士致电报社咨询,她在一家建筑企业上班,因为行业的特殊性,每年春节放假前公司就会提前放假,春节放假结束后一周公司才会开始上班。因此,公司将春节前后多放的假统一作为法定年休假,并不在其他时间安排休年休假。何女士想知道,用人单位能在春节前后统一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吗?
针对何女士咨询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杨志元律师。杨律师认为,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杨律师表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杨律师认为,春节作为我国最重要的传统节日,员工都希望能够有充足的时间与家人团聚。用人单位在春节前后统一安排员工休法定年休假,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同时,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但单位在统一安排年休假时也需要考虑职工本人的意见。”杨律师说。记者向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