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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110期:第0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5-03-13

试用期没过就离职,工资还拿得到吗?

12351热线律师这样解答

记者张宸菱
语音播报: 语音播报

“试用期离职,老板拒绝发放工资,我该怎么办?”2月27日,来自泸州的龙女士向12351四川省总工会服务职工热线求助。

开春以来,许多劳动者踏上了新的求职路,而试用期则是检验岗位适配度的必要环节。但双向选择的过程并非都能一帆风顺。连日来,12351热线接到了不少关于试用期职工维权的来电,龙女士的经历就是其中一个案例。

2月18日,龙女士到某鞋品牌门店实习,从事销售工作。门店老板在面试时与龙女士约定试用期工资70元一天。但因工作压力大,龙女士工作10天后仍无法适应,便于2月27日向门店老板提出离职并要求结算工资。这时,她收到了门店老板态度强硬的拒绝:“根据公司规定,员工未按正常手续办理离职的,不予发放薪资。”眼见10天的忙碌却换不来应得的报酬,龙女士情绪低落。当晚,她从朋友那里知道了12351四川省总工会服务职工热线后便拨通了电话。

“明明说好试用期是有70元一天的,难道我没转正就能不作数吗?这笔钱我该不该拿回来,还能不能要回来?”面对龙女士的问题,12351热线工会服务座席详细了解了职工事件的整体情况,又耐心安抚了龙女士的情绪,并建议她28日正常上班,按公司规定办理离职手续,以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

与此同时,一份工单由四川省总工会紧急交办至属地工会泸州市总工会、江阳区总工会。江阳区总工会立即启动核实协调,发挥工会对企业的监督职能,为龙女士维权保驾护航。

在和门店老板当面沟通离职事宜后,龙女士顺利办理好了离职交接手续,并与门店老板协商一致,老板于3月20日前支付属于她的700元工资。时隔仅仅一日,龙女士的事情就得到了有效解决。

在回访中,龙女士向工会的建议与帮助表示了诚挚道谢。同时,12351热线工会服务座席告知龙女士,四川省总工会将持续关注事件进展直至工资结算完成。

“当试用期遭遇类似情况时,应当保留好相关证据,采用法律手段积极维护自身权益。”12351热线法律咨询座席律师提示广大职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规定,员工在试用期即使没有正式或全面从事岗位工作,用人单位也应当支付员工劳动报酬。

但值得注意的是,试用期离职也存在用人单位拒发工资的合法情形。如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技术培训并支付费用,可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按约定支付不超过培训费用总额的违约金。同时,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如需离职,应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未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就擅自离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可能会从其工资中扣除相应赔偿金额,若扣除金额超过工资总额,则存在拿不到工资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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