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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110期:第0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5-03-13

工伤认定能否打破“四十八小时之限”

赵丽梅张均斌
语音播报: 语音播报

关于工伤认定“48小时”时限的讨论由来已久。今年,全国人大代表、特变电工电气装备集团董事长种衍民将这一“老议题”带到了全国两会上,他很关注这一时限能否突破。

在最近的调研中,种衍民了解到,一家单位的员工在出差途中突发脑溢血,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经过4天抢救,也没能救过来。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时,当地相关部门表示,这超过了工伤认定的“48小时”时限,不能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种衍民在调研中发现,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的案例中,因为超过“48小时之限”,不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况并不鲜见。

当劳动者遭遇工伤事故,虽然大部分用人单位都会千方百计抢救员工,但也有极个别用人单位为了争取工伤认定赔偿,要求医院在48小时内完成抢救工作甚至是放弃治疗。“48小时之限”也让个别家属陷入了“要保命还是要工伤赔偿”的艰难抉择。

“不能因为这个时限,看这个人快不行了,就‘拔管子’。”种衍民说。

“现有的工伤认定标准在一些方面存在着与实际情况‘脱节’的现象,特别是关于‘48小时之限’的规定。”种衍民向记者表示,如今劳动者面临的工作环境日益复杂,工作强度不断提高,工作压力也在增加,工作时间和场景发生了显著变化,许多疾病的发生与工作有着密切联系。

同时,随着现代医学飞速发展,医疗设备与抢救手段不断更新和改进,让更多人的生命得以延长,一些人甚至在死亡边缘被“拉”了回来。

从国际上看,一些国家在工伤认定方面主要侧重于判断伤害或疾病是否与工作相关。只要能够认定职工所受伤害与工作存在关联,便可认定为工伤,申请工伤保险理赔。

也有观点认为,“视同工伤”不宜作进一步扩张适用。忽略“48小时时限”,可能加重企业负担,带来新的争议。

种衍民认为,《工伤保险条例》作为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法律依据,应与时俱进,不断完善。既要充分考虑工伤保险的制度属性和我国现阶段的国情特点,又要兼顾员工生命权、用人单位利益以及社会保险基金之间的平衡,最大程度地回归工伤保险制度的本意。

他建议,工伤认定以员工所患疾病或所受伤害是否与工作直接相关为判断依据,逐步扩大认定工伤的时间范围,例如,将时限延长至120小时甚至更长。他说,这可以给予那些在工作中因疾病突发而生命垂危的劳动者更充裕的抢救时间。 (据《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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