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6日,务工人员廖某兵向本报咨询称,他的父亲廖某在2020年初入职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2025年2月20日工作期间,廖某因琐事与园区门卫发生口角后喝农药自杀,公司发现后就打电话与廖某的妻子联系,并且拨打了110和120急救电话,把廖某送往医院治疗,但廖某于2025年2月21日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廖某兵及其家人多次向公司主张廖某的死亡赔偿款,公司均以对廖某的死亡不存在任何过错为由拒绝支付。廖某兵问,职工在上班时间喝农药自杀,用人单位需要赔偿吗?
针对廖某兵咨询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律师何金华。何律师指出,在侵权之诉中,一方要有侵权行为或存在过错,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廖某喝农药自杀经抢救无效死亡,系其自身原因,公司既没有侵权行为,也不存在过错,对于廖某的死亡,公司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何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1174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可知,首先,损害系因廖某自己服毒自杀造成,与公司无关;其次,公司在发现廖某服毒后即报110、120处理,不存在放任廖某死亡结果发生的故意或过失。公司对廖某既无侵权行为,对其死亡结果也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虽然单位对廖某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廖某系在职工作期间自杀,从人道主义角度出发,用人单位可能会被判决给予一定补偿。
何律师建议:用人单位可通过合理安排工作任务,避免过度加班和工作压力过大,导致员工精神崩溃;鼓励团队合作,尊重和支持员工,避免恶性竞争和欺凌行为的发生;帮助员工提升技能水平和促进职业发展,增强员工的自信心和归属感;确保员工能够表达自己的感受和疑虑,及时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问题;定期与员工进行个人和职业发展的沟通,了解他们的需求和问题;给予员工适当的赞赏和认可,增强员工的自尊和自信;在员工遇到困难时,给予适当的帮助和支持等方式促进企业良性循环发展。记者向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