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9日,务工人员黄先生来电称,自己10年前在一家单位工作时不慎受伤,后来和公司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现在发现当时被老板骗了,赔偿非常少。黄先生问,10年前劳资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现在还能重新起诉吗?
针对黄先生咨询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杨志元律师。杨律师认为:除非当时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依法无效,否则不能再重新起诉。
杨律师表示,黄先生10年前遭遇工伤后和单位达成了调解协议,就表示就工伤赔偿事宜双方签订了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因此,一般情况下合同达成后双方均需遵守执行。除非当时双方达成的合同因某些原因导致合同无效或属于可撤销的合同。合同无效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2.双方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3.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4.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5.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合同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重大误解、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导致的显失公平等四种。但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因此可撤销的合同自合同签订后超过5年的撤销权消灭。
综上,如果黄先生十年前和单位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那么黄先生现在可以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重新主张权利。记者向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