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向晓文)5月16日这天,对患病农民工王某来说是个高兴的日子。当天,四川广安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其支付了被拖欠的工资1.4万元。拿到欠薪的王某第一时间拨通了剑阁县总工会法工部的电话,他感动万分:“太感谢你们了,没想到这么快就拿到了工资,这下看病的钱有着落了!”
原来,王某于2024年7月29日至9月29日在四川广安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作,后被派遣到广元市剑阁县垂泉乡某工程项目从事绿化工作。前不久,王某不幸确诊癌症,不得不住院治疗。但劳务公司仍以各种理由拖欠其工资,这直接导致王某因无力支付医疗费用被迫停药14天,沉重的经济负担让这个本就不富裕的家庭陷入绝境。
走投无路之际,今年5月初,王某拨打四川省总工会“12351”职工维权热线寻求帮助。5月6日,剑阁县总工会收到广元市总工会转办的“关于四川广安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拖欠农民工王某薪资投诉案”。对此,剑阁县总工会高度重视,迅速启动维权程序。县总工会法工部工作人员第一时间与王某取得联系,耐心倾听他的遭遇,详细了解事情经过,不断安抚他焦虑的情绪,承诺一定会全力以赴帮他追回工资。
随后,剑阁县总工会迅速行动,启动联动维权机制,立即协调县交通、人社、检察院、欠薪企业所在地工会组织等部门,联合向该项目施工单位发出《提示函》。《提示函》明确指出拖欠农民工工资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严重损害农民工的切身利益,也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施工单位必须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督促其在规定期限内支付王某被拖欠的工资。
起初,施工单位对联合提示函不置可否,既未在规定时间内给予答复,也未支付拖欠工资。面对这种消极敷衍的态度,剑阁县总工会果断决定采取进一步措施,通过聘请的法律顾问四川川广律师事务所再次向劳务公司发出律师函。律师函中明确告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3条明确指出,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法定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拖欠;同时引用第48条强调,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一旦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相关部门将把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等诸多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律师函中明确警示:“若仍拒不支付工资,将即刻启动法律程序,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等手段坚决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届时,施工单位不仅要支付拖欠的工资,还将面临行政处罚,甚至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这两份函件让劳务公司和施工单位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就在收到律师函的当天,施工单位主动联系剑阁县总工会,表示愿意立即支付拖欠王某的工资1.4万元。另外公司认为王某诉称的2000元加班工资,公司负责人认为,驾驶员是按计量计算工资的,没有加班工资。5月16日,王某如愿以偿地收到了拖欠已久的工资,及时缓解了他的燃眉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