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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166期:第0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5-05-24

上班点烟引燃防尘手套被烧伤,算工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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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3日,务工人员王某向本报咨询称,他是某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员工,3月初的一天,他在工作期间中途回到换衣区喝水,在点烟过程中不慎引燃自己的防尘手套,导致自己双手、腕部及前臂多处烧伤,后经医院诊断为火焰烧伤双手、腕部、左前臂Ⅲ度烧伤。王某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的决定。王某问,职工上班时间点烟烧伤手算工伤吗?

针对王某咨询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律师何金华。何律师表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何律师认为,本案中,王某在工作时间中途返回换衣区喝水,点烟过程中引燃防尘手套,致其烧伤,属于工作时间;更衣区应认定为工作场所的延伸;但工作原因是指职工受伤与从事本职工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王某吸烟并非为完成工作任务,也非必要的生理需要,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 记者向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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