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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183期:第0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5-06-17

提前下班遭遇交通事故,可以认定工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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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8日,务工人员姚某向本报咨询称,他是成都某实业集团公司生产线员工,3月3日下午3时左右(公司统一下班时间为6时),因个人原因在未给部门领导请示情况下,自己骑摩托车回家。在半路与对向行驶的一辆小汽车相撞后受伤。经成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姚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无责。他想知道,提前下班遭遇交通事故,可以认定工伤吗?

针对姚某咨询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律师何金华。何律师指出,姚某未经单位许可,擅自离岗回家,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不属于职工正常上下班范畴,不符合上下班途中的时间要求,不能认定为工伤。

何律师表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六条:“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之规定,对于工伤认定之“上下班途中”的判断,需参照上下班合理时间因素综合判断,职工正常上下班或者经过单位许可的上下班,且上下班的时间与工作时间紧密相连,才符合上下班途中的时间要求。本案姚某未经单位许可擅自提前离岗系对单位利益的损害,该行为不属于职工正常上下班范畴,不符合上下班途中的时间要求,不能认定为工伤。记者向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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