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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197期:第0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5-07-03

工伤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再补交社保,有什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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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30日,段某向本报咨询称,她是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人事部负责人。今年2月,公司员工邓某在公司某工地施工作业过程中不慎从高空坠落重伤,属于工伤,经鉴定为四级伤残,但公司没有为邓某购买社保。段某想知道,工伤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再补交社保,有什么用?

针对段某咨询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律师何金华。何律师表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三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按不同情况予以处理:(一)因工受伤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以及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之规定,本案用人单位补缴工伤保险费后,可减轻后续新产生费用的负担,如后续新发生的医疗费、康复费、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等。但已发生的费用,如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仍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记者向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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