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局电务公司办公室 张承林:
笔者认为,无接触交通事故规定是否合理,不能一概而论,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从积极方面来看,无接触交通事故规定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这一规定遵循了基本的法律逻辑,即只要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并对此具有过错,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然而,这一规定在实际执行中也存在一些挑战。一方面,因果关系的判定有时较为复杂。在一些情况下,很难明确界定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比如,行人在马路上正常行走,车辆正常行驶,行人突然受到惊吓摔倒受伤,但很难确定行人摔倒是否完全是因为车辆的影响。另一方面,过错的认定也可能存在争议。不同人对于过错的理解和判断标准可能不同,这就容易导致在责任认定过程中出现分歧。因此,为了让无接触交通事故规定更好地发挥作用,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的认定标准和程序。交通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应加强专业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确保在处理此类事故时能够准确判断因果关系和过错程度。同时,也要加强宣传教育,让公众了解无接触交通事故规定的意义和适用范围,增强大家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
宜宾市筠连县总工会 熊雪彬:
对于无接触交通事故规定,在我看来规定的初衷是好的,但仍需完善细节。说到底,交通规则的核心是安全,既要保护行人、非机动车,也要避免过度惩罚司机。关键是公平执法,让违规的人担责,守规矩的人安心。
首先,安全是交通规则的核心,而非“责任转嫁”的工具。若将“无接触”情形简单归责于司机,反而可能助长行人或非机动车违规的侥幸心理。其次,公平执法需兼顾“保护”与“惩戒”的平衡。真正的公平,应建立在具体情境分析上:司机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行人或非机动车是否存在明显过错? 这就需要更细致的标准,避免一刀切。
最后,规则的生命力在于公信力。当守规矩的司机因“无接触”被罚,而违规者反而获益时,执法者应坚持“过错与责任相匹配”原则,通过清晰的责任划分,让违规者付出代价,守法者获得保障。唯有如此,才能让“安全第一”真正成为道路上的共识。
攀枝花市仁和区林业局工会 杨成:
笔者认为,无接触交通事故的规定是合理的。
首先,它能有效督促大家养成谨慎驾驶的习惯。在日常生活中,大家驾车时往往会因赶时间而忽视一些细节,比如变道不打转向灯、右转不减速观察等。有了无接触事故责任认定的规定,大家就会时刻警醒自己,因为这些看似轻微的违规行为,一旦引发其他车辆紧急避险导致事故,即便没有碰撞,也要担责。可见,没碰撞不等于无责任,这促使大家在驾驶过程中更加专注,提前预判路况,规范操作,从根本上减少事故隐患。
其次,它有助于维护交通秩序。在上下班高峰期,道路拥堵,交通状况复杂。无接触事故责任认定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让大家在驾驶时不敢随意加塞、抢行。
最后,它保障了驾驶员及其他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在实际生活中,非机动车和行人相对机动车处于弱势地位。无接触事故责任认定让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起应有的责任,避免其因侥幸心理逃避责任,使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遭遇危险时能够得到应有的赔偿和保障,营造了更加公平、公正的交通环境,让大家在日常出行中更加安心。
四川省泸县第六中学 陈文华:
“无接触交通事故”纳入责任认定,有其现实必要性。
现在路上开车,常遇到一些情况:前车突然变道、不打灯强行并线,后车为避让出了事故,却因双方“没碰上”,责任难以认定。这种处理方式,让真正受害的一方吃了哑巴亏,也让一些不负责任的行为有了可乘之机。
事故不一定要有碰撞才叫事故。关键在于行为是否造成了他人损失,是否引发了交通风险。把“无接触”也纳入认定,是为了让规则更全面,也更公平。当然,这对取证也提出了更高要求。但现在不少车上都有记录仪,很多真相可以还原出来。只要调查细致,认定就有依据。
四川嘉阳集团党群工作部 万利东:
无接触交通事故规定合理,这种看似“离谱”的无接触事故责任认定,实则是用法律为技术划定安全边界。
从物理原理讲,力的作用是相互的。无接触事故中,违规驾驶行为如同“隐形推手”,突然变道引发避险反应、滥用远光灯制造视觉盲区、违停车辆压缩通行空间等,这些行为虽未直接碰撞,却实质性破坏了交通系统的动态平衡。
从法律层面讲,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交通事故定义不要求物理接触,民法典确立过错责任原则,构建起“行为、危险、损害”的完整责任链。司法实践中,法院通过监控录像、痕迹鉴定等技术手段,将抽象的因果关系转化为可量化的证据链,为无接触事故提供了科学依据。
当下,交通监控、汽车智能网联等信息技术早已成为交通系统科学管控的重要手段,各系统间的数据交互将取代物理接触成为事故判定的核心依据。无接触责任认定,本质上是制定适应未来交通发展的法律法规,是中国式现代化建设进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
宜宾市筠连县总工会 曹力平:
从“交通礼仪的法律化延伸”来看,无接触交通事故规定藏着对“隐形礼让义务”的制度确认。
马路上的礼仪从来不止于“不碰撞”,更在于预判他人行为、主动规避风险的默契---比如看到行人横穿时提前减速,遇后车超车时适当让道。这些未被明说的“隐性规则”,本质是交通参与者对彼此安全的默示承诺。
无接触事故规定恰恰将这种礼仪上升为法律义务。比如司机在路口突然倒车,迫使旁车紧急避让撞上花坛,即便两车未沾边,倒车方的责任本质是“破坏了礼让默契”:本应通过观察确保安全再操作,却用鲁莽行为打破了对方的预判基础。这就像排队时突然插队,虽没碰到他人,却破坏了秩序共识,理当担责。
它的合理性在于:交通安全不止于“不伤害”的底线,更在于“主动避险”的高线。当法律将“隐性礼让义务”显性化,其实是在守护马路上的“心理安全感”---让每个参与者都相信,他人的行为是可预判、可信赖的,这才是交通文明的深层逻辑。
下期话题:说说你对公职人员下班兼职送外卖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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