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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253期:第0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5-09-06

职工“旷工一天即解雇”,用人单位这样做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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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9日,务工人员杨女士来电咨询称,自己因为家里有紧急情况处理,没有来得及向单位履行请假手续即缺勤一天,随后单位对杨女士作出了因旷工一天,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罚。杨女士想知道,职工“旷工一天即解雇”,用人单位这样做合法吗?

针对杨女士咨询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杨志元律师。杨律师表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除上述情形外单位不能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否则可能构成违法解除。

因此,“旷工一天即解雇”是否合法,应当考察旷工一天的情形是否被单位规章制度规定为“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如果单位规章制度规定旷工一天即为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且该规章制度制定时经过民主程序,并向劳动者公示,则单位可以依据公司规章制度单方解除和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反之,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则属于违法解除。

“虽然单位有权依据单位规章制度单方解除旷工一天的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但在实际执行时,单位还应当考虑劳动者旷工的具体原因是否存在特殊性。例如旷工是因为抢险救灾、见义勇为;或者处理特殊紧急事务,如本人或近亲属突发疾病等。因此,单位在处理劳动者旷工时还应当考察旷工的原因,以体现单位的包容性和人文关怀。”杨律师补充道。 记者向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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