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4日,文先生来电称,自己在成都经营一家小型的印务公司,上个月公司的一名员工在中午休息时突发疾病死亡。文先生问,员工休息时间在公司突发疾病死亡,能否视同为工伤?
针对文先生咨询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杨志元律师。杨律师认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认定为工伤。
杨律师表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对于工作时间的认定,杨律师认为不应该仅认为用人单位的考勤时间才属于工作时间,而是应当将从事与工作和工作相关工作的时间都认定为工作时间。员工休息期间猝死是否构成工伤,主要在于员工休息是否与工作有关,是否属于工作待命状态。上班时间,分为正常上班时间和加班时间。通常情况下,认定员工受伤或发病是否属于工伤,应看其是否是在工作时间。上班时间应包含短暂的休息时间,此时处于工间休息的状态,或者叫作属于“处于待命状态的非生产工作时间”,这种情况亦属于“工作时间”的概念。如午休是为满足个人基本生理需求的用餐和休息时间,相对短暂,也是为了下午继续工作所做的必要准备,与完全脱离工作岗位下班休息时间不同,应认定为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在工作场所短暂的、必要的休整时间,可视为工作时间的一部分。
综上所述,杨律师认为,如果休息时间属于“处于待命状态的非生产工作时间”,则休息时间在工作单位突发疾病死亡,可以认定为工作时间。 记者向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