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廖飞记者向晓文)12月16日,成都市蒲江县法院发布一起涉及承包人、发包人、实际施工人及多名班组工人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案件。因工程款牵出多方纠葛,法院表示:工人工资优先支付。
2025年9月,原告某劳务公司以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为由诉至蒲江县法院,要求某路桥公司支付剩余劳务费及违约金共8万余元。某路桥公司认可合同关系,但也大倒苦水:因工程未竣工结算、业主单位拖欠等缘由,无法支付相关费用。
经法院调查,案涉工程实际由姚某运作:他借用某劳务公司(承包方)资质承接工程,又以某建筑机具经营部(租赁方)名义与路桥公司(发包方)签订机械租赁合同。同时与班组长刘某、周某(工人团队)签订劳务班组合同,由二人组织工人施工。各方存在多笔未结清款项:某路桥公司实际尚欠某劳务公司6.9万元、欠某建筑机具经营部5万元,上述两笔款项均需由姚某负责结算和处置(因姚某借用资质、实际运作工程)。此外,姚某与刘某、周某班组之间也存在未结清款项。
为打破僵局,办案法官从工程实际施工情况切入,分别与原被告双方的代理人、项目负责人进行谈话,详细了解工程承接流程、施工组织方式、款项支付记录、人员考勤情况等细节。最终锁定核心症结:姚某是案涉工程劳务合同、建筑机具班组的实际负责人,所有施工安排、材料采购、款项对接均由其主导,但工程款项的支付和增值税发票的开具均是以合同约定的公司名义实施,导致各方结算无统一依据。
随后,法官通知姚某,某建筑机具经营部,班组组长刘某、周某作为第三人到庭参加调解,一并完成工程价款、租赁费用、工人工资的结算和支付。
经调解,最终各方达成调解协议:某路桥公司支付某劳务公司劳务费6万元,并直接支付周某2万元、刘某3万元(优先保障工人工资);姚某分别支付周某、刘某各1万元;某劳务公司、周某、刘某自愿放弃剩余诉求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