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7日,务工人员唐某磊向本报咨询称,他于2020年3月入职某电气公司。2023年3月,双方续签劳动合同,约定月薪为1万元。2024年2月,公司以各种理由对工资1万元以上的员工降薪20%。随后,公司向唐某磊发送了《劳动合同签订通知书》,将月薪降至8000元。唐某磊在通知书回执上注明,同意续签合同但不同意降薪,并通过微信向公司法定代表人表达了相同意见,希望按原工资标准续签。但公司未予回应,并按新标准发放了工资,唐某磊遂离职。唐某磊问,职工因工资缩水提出离职,能要经济补偿金吗?
针对此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律师何金华。何律师指出,工资标准是劳动合同的核心条款。用人单位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唐某磊若不同意续订,用人单位应当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何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由此可知,用人单位未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已明确表示不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记者向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