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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363期:第0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6-01-29

《四川省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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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实习记者张海峰)为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防范化解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风险,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和财产安全,近日,四川省民政厅结合我省实际,联合七部门牵头起草了《四川省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将于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据悉,预收费模式是一种常见的商业模式,广泛应用于服务业。其中,养老服务业中主要有预收养老服务费、押金和“会员卡”“会员费”等形式。少数养老机构预收大额费用后,出现了不按合同履行义务、资金管理使用不规范、资金链断裂破产倒闭等情况。甚至有一些不法分子,打着“养老服务”的名义,以“高利息、高回报”为诱饵,实施非法集资,诈骗老年人的“养老钱”。

此次发布的《实施细则》规定,养老机构提前预收服务费的,预收服务费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对单个老年人收取的押金最多不得超过该老年人月床位费的12倍。其中,养老机构预收费主要用于抵扣老年人入住机构期间需要支付的费用、弥补本机构设施建设资金不足,或者发展本机构养老服务业务。押金除办理退费、支付突发情况下老年人就医费用、抵扣老年人拖欠的养老服务费或者应当支付给养老机构的违约金、赔偿金等情形外,不得支出。

《实施细则》还明确,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政府与社会力量合作建设的养老机构不得收取会员费;符合规定条件实行会员制的养老机构,应当向负责监管的民政部门备案,负责监管的民政部门应当在门户网站、公众号等官方媒体向社会公开实行会员制养老机构的名单及有关信息。此外,《实施细则》还对有关退费要求做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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