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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390期:第0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6-03-17

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 共筑友好职场

甘孜州总工会发布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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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张海峰)近日,甘孜州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发布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旨在切实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营造尊重关爱女职工、生育友好型职场环境。

提示函明确,用人单位应建立性别平等管理制度,在招聘、用工、薪酬、晋升等环节坚持男女同工同酬、公平对待。不得询问、限制女职工婚育情况,不得将婚育作为录用条件;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工资福利、限制晋级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依法纳入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条款。

同时,用人单位应落实“四期”保护,保障特殊待遇。严格执行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特殊劳动保护,禁止安排禁忌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加班和夜班,产前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并正常发薪。女职工产假188天,生育津贴按规定计发,津贴低于产假前工资的由单位补足差额,未参保单位按产假前工资标准足额支付;哺乳期每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多胞胎每多一胎增加1小时。

在强化安全保障方面,提示函强调,用人单位应依法落实男方30天护理假、子女3周岁以下夫妻双方每年各10天育儿假。改善女职工劳动卫生条件,定期开展妇科及乳腺健康检查;女职工较多单位应设立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推行弹性工作制、灵活休假等柔性管理,建立健全工作场所预防性骚扰和处置机制,保障女职工人格尊严与职业安全。

在完善民主管理方面,用人单位应将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纳入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推动签订专项集体合同;职工代表大会中女职工代表比例与职工占比相适应,充分听取女职工意见建议。

甘孜州总工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全州各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将依法履职监督,坚决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共同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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