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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390期:第0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6-03-17

用工单位能单方面辞退劳务派遣员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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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6日,四川一家礼品公司人事部张经理来电咨询称,因公司生产任务波动较大,故长期通过劳务派遣公司引入派遣员工。近期,因订单减少,公司以“生产效率不达标”为由,要求将数名派遣员工退回劳务派遣公司,且不再安排其进入本单位工作。被退回的员工认为自己在岗期间工作表现合格,被退回后没有新的派遣机会,只能领取最低工资,收入大幅下降。张经理问,用工单位能单方面辞退劳务派遣员工吗?

针对张经理咨询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玲。刘律师表示,虽然劳务派遣协议属于民事合同范畴,但因涉及劳动用工及劳动者切身权益,故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适用。

刘律师指出,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等相关法条规定了用工单位有权将劳务派遣员工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的法定情形。该公司“生产效率不达标”的退回理由实际是因为订单减少、生产任务不足等客观经营原因所致,而非员工个人能力或过失导致,并不属于法定的可退回事由。依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用工单位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经济性裁员”等原因需要退回的,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程序与实体条件。即使因此退回,劳务派遣单位也不得因此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而应为其另行安排工作或依法支付相关待遇。因此,该公司单方退回派遣员工的行为,很可能构成违法退回。

刘律师表示,被退回员工不仅有权要求派遣单位继续履行合同、安排新的工作岗位或支付相应待遇,还可以主张违法退回造成的损失。如劳务派遣单位未妥善安置导致员工仅能领取最低工资,员工可依法要求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建议员工注意收集并保存劳动合同、派遣协议、考核记录、工资发放凭证、退回通知以及与用工单位、派遣单位沟通等相关证据,以备维权使用。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均应依法审慎行使退回权,切实保障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记者向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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