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司法厅联合召开的“十四五”时期行政审判、行政复议工作新闻发布会上,省高院发布了10件2025年度行政审判典型案例,司法厅发布10件2025年度行政复议典型案例,其中多起案例与劳动者权益保障息息相关。本报选登2则。
因未调岗职业禁忌证劳动者,企业该不该罚?
2022年1月,周某入职某公司担任装载机驾驶员,该公司主要从事货物运输及混凝土生产,周某任职岗位具有灰尘、噪声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同年12月,周某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结论为“不宜从事矽尘作业”,体检医院向某公司送达周某的《职业健康检查表》及《职业禁忌证告知书》,告知周某系职业禁忌证患者,不宜从事矽尘作业,但某公司未调动周某岗位。2023年11月,周某离职前往医院进行健康检查,医院出具《疑似职业病告知书》,界定周某为疑似职业病病人(疑似水泥尘肺病)。2023年12月,某县卫生健康局对某公司进行监督执法检查,发现其在明知周某存在职业禁忌证情况下未调岗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规定,对其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某公司认为系周某个人原因不愿调离而未变动岗位,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负有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的法定强制性义务,该义务不因劳动者个人意愿免除。某公司明知周某不宜从事矽尘作业,却以其不愿调岗为由,安排其继续从事接触粉尘危害的作业直至罹患疑似职业病,违法事实清楚。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量罚适当。遂判决: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企业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职工能否申请先行支付?
申请人雷某系某农业公司菜品包装工,该农业公司未依法为申请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2021年7月28日,申请人下班搭乘摩托车回家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并因此受伤。2022年2月17日,某市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申请人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因某农业公司已被注销,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判决该农业公司三名股东应向申请人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但该农业公司三名股东未履行支付义务。申请人遂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1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5年10月1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某市辖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2025年11月18日,被申请人以某农业公司未依法参保缴费、不符合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的条件为由,决定不予先行支付。申请人不服,于2025年11月19日向某市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申请人提出的先行支付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行政复议机构认为,该款规定中的“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既包括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后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也包括用人单位自始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等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所受伤害依法被认定为工伤,某农业公司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缴纳工伤保险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情形。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后,人民法院作出终结执行裁定,符合《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可以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情形。故申请人提出的先行支付申请,符合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的法定条件。据此,行政复议机关向被申请人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被申请人自行纠正不予先行支付决定,申请人亦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