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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431期:第0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6-05-19

未结清员工工资即恶意注销公司,股东是否应承担工资支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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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25年5月,李某入职某传媒公司担任主播。2025年6月、7月,李某完成了传媒公司安排的直播工作,但未得到相应工资。2025年8月,传媒公司总经理王某雪以传媒公司名义向李某出具欠条,确认传媒公司欠付李某的工资金额。同月,传媒公司在欠下李某等多名员工工资未经依法清算的情况下,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了简易注销登记。此后,李某因索要工资未果,经劳动仲裁程序后诉至法院。经查,某传媒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销前的登记股东为蒋某龙。

【原告请求】李某起诉请求判令蒋某龙支付2025年6月、7月工资合计18096元。

【处理结果】法院判决:蒋某龙向李某支付工资18096元。

【案例分析】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某传媒公司未经清算注销后,欠付工资的责任主体应如何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二十条规定,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无法清算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某传媒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简易注销,蒋某龙作为唯一登记股东,应当承担清偿某传媒公司欠付李某工资的责任。

国家设立公司注销制度的本意是为经依法清算、债权债务结清、无遗留纠纷的市场主体提供合法的退出途径。但是少数公司却滥用注销登记,企图以此规避用人单位的责任。本案中,某传媒公司在拖欠李某等多名劳动者工资、未清偿劳动债务的情况下即注销公司登记,属于典型的恶意注销行为。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该恶意注销行为不产生免责效力,彻底堵死“注销=赖账”的路径,为劳动者提供了“公司注销仍可追薪”的清晰指引。(记者向晓文/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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