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8日,何某向本报咨询称,2023年其通过某网约车平台司机端APP注册成为该平台的司机,从事网约车服务。实际运营中由系统自动派单,何某无正当理由不得拒单,早晚高峰时段必须在线,否则将影响接单权限和收入;平台定期对其服务质量、接单率、乘客评分等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将被限制接单。每单收入由平台统一计价,何某无权议价,平台从中抽取一定比例的服务费,平台还规定了统一着装要求和服务标准。现因平台单方降低运价,何某与平台发生争议。何某问:他与平台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针对何某咨询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律师何金华。何律师表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由此可知,首先,本案平台通过算法自动派单,何某无正当理由不得拒单;平台对其服务质量进行培训与考核,考核不合格将被限制接单。以上机制实质构成对劳动过程的持续监督和控制,具有明显的劳动管理性质,具备人格从属性。其次,何某无法决定服务价格,每单费用由平台统一计价,平台从中抽取服务费。其收入主要来源于平台派单所获得的运输服务费,是其本人及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何某对平台存在显著的经济从属性。最后,何某需穿着平台标识服装,对外以平台名义提供运输服务,接受平台的服务质量规范和乘客评价体系制约,被纳入平台组织体系提供实际服务,具备组织从属性。
综上,何某与网约车平台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记者向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