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9日,务工人员小张来电咨询称,他是一家装修装饰公司的水电工,平时只关注自己的工资总额。后来公司因经营不善将其裁员,只支付了经济补偿,未补缴社保。他向人社局和税务部门电话投诉后,问题仍未解决。小张问:社保补缴单位拒不配合,投诉了也不管用,该怎么办?
针对小张咨询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律师何金华。何律师指出,根据相关规定,社保缴纳属于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社保费的征收、补缴是社保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由此产生的争议属于行政管理范畴,并非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平等民事纠纷。因此,劳动者不能直接通过仲裁或民事诉讼要求公司补缴社保。
何律师建议,小张可携带劳动合同、工资条、工作证等证明材料,前往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或税务部门进行书面投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社保机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目前具体征收社会保险费的部分是税务部门。
何律师表示,若社保及税务部门不作为,小张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若经社保部门审核后无法补办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小张可先申请劳动仲裁,对裁决不服再向法院起诉原用人单位。 记者向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