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了工会援助站‘撑腰’,我们外出务工人员维权更有底气!”7月12日,当川籍农民工余某某谈起此次维权经历时感慨地说。
原来,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承建广州市番禺区某停车场场站工程项目后,将其中的砌砖工程分包给董某某个人。
余某某经熟人介绍,2021年4月,在该项目担任砌砖班主管,每月固定劳务报酬15000元。同年7月31日,余某某因个人原因向董某某提出离职。在职期间,董某某仅向余某某支付了14500元劳务报酬,双方约定剩余38000元劳务报酬待工程结束后统一发放。然而,董某某并未按照约定向余某某支付剩余38000元劳务报酬。
多次讨要无果后,余某某向省总工会驻广州法律援助站寻求帮助,希望能帮忙维权。
“你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我们会全力帮你维权!”省总工会驻广州法律援助站接待人员当场告诉余某某。随即,援助站指派广东安安律师事务所曹怀胜律师、实习人员李英全力帮忙维权。
曹怀胜律师接案后,与余某某积极沟通,详细了解案情经过,协助其收集更多相关证据材料,如工地照片、与相关管理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等,并依法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2026年3月18日,法院开庭审理该案。
庭审中,律师指出,建筑公司系案涉项目的分包人,其将部分砌砖工程再分包给董某某个人,根据有关规定属违法分包。建筑公司作为用工主体,应支付余某某所欠劳务费。同时,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建筑公司将其承包的案涉项目中部分砌砖工程分包给个人(即董某某)导致拖欠余某某劳务报酬的,建筑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
日前,广州市番禺区法院作出判决:被告董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余某某支付劳务费38000元及以38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5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报价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