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2日,务工人员小张来电咨询称,他是一家商贸公司的员工,公司规定:上午工作时段为9时到12时,下午工作时段为13时到18时,12时到13时是午餐和午休时间。小张问:一天8小时工作制,午餐和午休时间算在内吗?
针对小张咨询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英占。王律师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该法条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虽然单位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将午休时间、午餐时间计入工作时间,但单位需要提前告知员工。如果不计入的话,午休时间属于员工自行安排的时间,单位应避免安排在此段时间内工作。如果单位任意占用员工午餐时间,让员工处于工作待命状态或实际工作状态,那么,午休、午餐时间应当认定为上班时间。
王律师指出,小张所在的公司在劳动合同及员工手册中明确告知员工中午有1小时用餐和休息的时间,且实际上员工也利用这段时间进行午餐和午休。该公司也没有违反《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有关“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规定,所以小张中午用餐休息的1小时,不属于上班时间。 记者向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