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之刃 砍向每单五角钱的信息费遇上说不清的工伤纠纷 如何处理?岂能让“隐形监控”沦为侵权的“暗箱”代班长安排工作惹上大事,企业宣称系承揽关系劳动合同期满,但员工不同意终止,用人单位该怎么办?多元调处化解乡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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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543期:第0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6-11-03

遇上说不清的工伤纠纷 如何处理?

省总驻杭州法援站帮川籍职工成功申报工伤

记者 向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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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籍务工人员在浙江宁波务工,遇上说不清的工伤纠纷,该咋办呢?四川省宁南县大同镇的古某某就遇上这样的事,在四川省总工会驻杭州法律援助站(以下简称“援助站”)的帮助下,古某某申报工伤成功,现正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等伤残结果出来后,可依法申请劳动仲裁,追讨自己的工伤赔偿。

去年6月4日,宁波某经济开发区的公司职工古某某在车间上夜班时,因用手提啤酒桶导致颈部受伤。当时古某某突然感觉到颈部疼痛,但还能忍受,坚持上班一会儿后逐渐疼痛不已。次日,古某某去医院就医,被诊断为颈7棘突骨折。

事后,古某某要求公司为其申请工伤。公司认为,他只是用手提啤酒桶,不可能是工作受伤。且公司认为其在非工作时间,自己原因导致受伤,和工作无关,不是工伤。

“公司不给我申请工伤,我自己申请!”于是,古某某向宁波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公司向人社部门提出这不是工伤,并要求古某某自己进行受伤因果关系鉴定。人社部门将该情形口头告知古某某。此时,古某某不知道自己该怎么处理。无奈之下,有工友告诉他,可向四川省总工会驻杭州法律援助站寻求帮助。古某某抱着试一试的态度,向该援助站进行了咨询,援助站的方华律师给古某某提供了法律援助。

受理案件后,方律师迅速梳理案件事实,为当事人制定专业、稳妥的工伤申请认定方案。方律师不建议古某某主动申请提桶行为和颈部受伤有因果关系的鉴定,并表示,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因此,公司认为不是工伤的,应由公司负责举证责任。古某某按照律师的建议,回复了当地人社部门。

之后,公司向当地人社部门递交了《宁波××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咨询意见书》,该意见书认为“根据委托方提供的视频资料,我们认为视频中的动作难以形成颈处有骨折”。

2025年8月25日,当地人社部门向古某某发送了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要求古某某补交新的证据,如未按规定提供,该部门将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根据现有证据依法做出工伤认定结论。

古某某再次求助援助站。方律师提出,公司递交的 《宁波××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咨询意见书》,该公司并不是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咨询意见书更不是鉴定意见。故该份材料不是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得出的鉴定结论,不能作为企业用以证明古某某不是工伤的证据。

2025年9月30日,该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古某某在公司上夜班期间,在弯腰拎桶起身的时候导致颈部受伤,古某某受伤后前往医院就诊治疗,古某某受到的事故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

“有了工伤认定结果,劳动能力鉴定及工伤索赔就简单了!”方律师说。古某某也表示,有了这份关键工伤认定结果,他正申请劳动仲裁,依法追讨工伤赔偿。

●律师说法

谈起该起案件,方华律师表示,当职工遇到此类疑难案件时,需要专业律师介入。首先,找到合适的专业律师。然后,根据案件发展、各种不利的问题及时和律师保持联系,用正确的应对方法处理。

本案,劳动者无法举证自己颈部的挫伤和提桶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职工不要自己急着去做因果关系的鉴定。因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企业不认为是工伤的,应由企业举证。所以,即使企业认为不是工伤的,也应该由企业去找鉴定机构去鉴定职工的伤情和提桶行为没有因果关系。最终,人社部门收到古某某的申请后,未再通知古某某做鉴定,而是直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认定古某某为工伤。

目前,省总工会在北京、广州、杭州、新疆四地建有法律援助站,当川籍职工遇到欠薪、工伤等劳动纠纷时,均可及时向法律援助站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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