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向晓文)“历经两年多时间,我赢得了仲裁裁决,但不知何时才能拿到自己的工伤赔偿?”2月20日,42岁的受工伤职工谌某兴给记者打来电话如是说。几天前,他拿到了胜诉的劳动仲裁裁决书,何时能拿到赔偿,他心里没底。“两年多来,我一直无法外出打工,也没安家,生活拮据,多么希望能早日拿到赔偿。”谌某兴说。
据谌某兴介绍,2020年4月1日,他从三台县建中乡来到四川某建筑劳务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劳务公司”)务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其日工资为300元。同年10月13日,上班时他不慎被钢管砸伤。“两年多来,我到多家医院治疗,虽有所好转,但医生说,我已失去生育能力了。”谌某兴说。
事发后,他多次找公司协商,终无结果。无奈之下,他自己到建筑工地所在地申请了工伤认定,经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并于2022年3月14日鉴定为工伤6级伤残。
去年12月底,谌某兴向成都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仲裁委”)申请仲裁,向建筑劳务公司索赔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就业补助金及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精神损失、经济补偿金等费用80余万元。
仲裁庭审上,建筑劳务公司相关人士表示,谌某兴与公司并不存在劳动关系,他是班组长吴某华的雇佣工人,双方从未达成任何关于劳动关系的合意,公司也从未对申请人有实际的用工行为,双方劳动关系不成立。所谓的劳动合同,只是公司交给总包单位备案用的,并不是谌某兴与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属于无效合同,故谌某兴基于劳动合同主张解除劳动关系及要求被申请人承担工伤保险的赔付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高新仲裁委经审理后认为,谌某兴提出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并提交了《建筑业简易劳动合同》证据加以证明,公司对此不予认可。经高新仲裁委审查,通过经公司确认公章真实性的、由谌某兴提交的《建筑业简易劳动合同》载明内容显示,该简易劳动合同内容包含当事人双方主体信息、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时制度、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等内容,并由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能够体现当事人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结合《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决定书》,载明谌某兴系公司职工的事实,对于谌某兴提出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予以采纳。
最终,高新仲裁委作出裁决:确认谌某兴与公司劳动关系解除;公司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向谌某兴支付劳动能力鉴定、检查费1073. 33元,停工留薪期间工资20775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44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789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11568元,共计515708.3元。其他仲裁请求被依法驳回。
“此次仲裁结果,我是比较满意的。但时至今日,公司仍未就相关工伤赔偿与我联系沟通,我唯一的心愿就是能早日拿到赔偿款。”谌某兴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