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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431期:第0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11-05

四川公布市场监管领域“首违不罚”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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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记者黄瑞

去年底,《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首违不罚”清单适用规则(试行)》正式实施。四川省市场监管局10月10日公布了市场监管领域“首违不罚”典型案例,目前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实施“首违不罚”的案件数达1000余件,为市场主体营造了宽松和谐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记者选取了其中两个典型案例进行介绍,供大家借鉴警示。

案例一:攀枝花市东区某科技有限公司在广告中使用绝对化用语案

2022年4月6日,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网站违法发布广告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当事人在公司网页上发布的产品详情中使用了“产品的工艺水平、技术特点都达到国内同行的顶尖水平”“是商业写字楼、展馆、会所、轨道交通的首选产品”的宣传文字以及相关图片。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 ‘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处罚。

鉴于当事人尚未售出上述产品,被举报的违法广告在公司自有网站发布,浏览次数44次,未造成消费者实际损失,并于案发后对网站进行整改, 且当事人是3年内首次违反市场监管领域法律法规,依法不予立案。

案例二:绵阳市平武县某旅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案

2022年4月20日,绵阳市平武县市场监管局接到网络餐饮核查处置平台移交的涉嫌违法线索。经查,当事人具有实体门店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其经营的网络餐饮平台页面公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已于2022年4月5日到期,但未按规定延续许可证,其线上经营额为零。

当事人行为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之规定。当事人已于4月24日获取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鉴于本案当事人3年内首次违反市场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月,实际具备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条件,且不存在食品质量、标签等方面其他违法行为,当事人签署承诺书后,依法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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