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日,张某华到成都市蒲江县某农业公司应聘保安工作,公司给他包食宿,也与他签订了劳动合同,但签劳动合同时,暂扣了他的身份证。张某华向本报电话咨询:用人单位是否有权扣押他的身份证?
就张某华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英占。王律师表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由此可见,一般而言,公司是不允许扣押劳动者身份证的,当然也不能扣押其他证件。
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为防止劳动者跳槽或在工作中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不辞而别,往往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在招用劳动者时要求劳动者提供身份证或学历证书、资格证书给用人单位“保管”,这是一种不合法的行为。
王律师称,张某华可以据此拒绝向用人单位交付身份证,并向用人单位讲明相关的法律规定。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4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里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的有关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该法第16条明确规定了法律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因而,王律师也提醒广大用人单位要依法依规用工,以免受到法律的处罚。
记者向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