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法宣记者 向晓文
“房子虽然是我买的,但是我未入住,而且我不需要你们提供物业服务,凭啥还要给你们交物业费?”9月6日上午,广元市某小区的业主龚女士在法庭上提出疑问。因连续7年未缴纳物业费,她被小区物业公司告上了法院。
据了解,2016年,龚女士在广元利州区东坝某小区给儿子买了一套房子,本来打算给儿子作为婚房使用,但房屋购买后一直没有装修,也没有居住,因此也一直没有管房子的事情。但就在今年8月,她突然收到了一张法院的传票,原来是所购买房屋小区的物业公司以龚女士一直未缴纳物业费为由,将其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龚女士补缴7年未缴纳的物业费9000余元,并承担滞纳金和诉讼费用。
在庭审中,龚女士明确表示,虽然买了房,但是没居住,未享受物业提供的任何服务,所以拒绝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则认为,虽然龚女士没有入住,但是在购买房屋时,已经签订了协议,同意物业公司提供服务;同时,物业公司已经就小区的公共卫生进行了服务,尽到了义务,所以龚女士应该缴费。
听了控辩双方的答辩,法官对双方普法道:“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物业公司如果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了物业服务,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故根据该规定,龚女士有义务缴纳费用。
最终,经过调解,双方达成协议,龚女士一次性支付6500元给物业公司,物业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在庭审后,利州区法院天曌山法庭庭长罗鸿儒表示,毕竟物业服务系一项整体性、综合性、持续性的服务,物业服务瑕疵亦不宜根据某一短时期的服务质量问题或者单个、局部问题来认定,而应考虑小区的整体服务情况、持续状态和小区全体业主的利益予以确认物业服务质量在整体上是否达到减免物业费的程度,不能直接因为存在瑕疵就拒交物业费。出现该情况后,业主可以先联系物业公司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诉诸法院,那么对于物业“未按约定提供服务、质量不达标”等情形,业主需要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因此建议业主及时保留相关证据。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物业公司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来催交物业费。业主直接拒交物业费的方式,实质上并不能帮助解决问题,若协商解决不了,双方则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权。”罗鸿儒建议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