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7日,四川一机械制造公司技术员李先生来电咨询称,去年10月,他因身患直肠癌住院并做了手术。今年8月底,他准备回公司上班,公司认为其身体状况已经无法适应原来的工作岗位。李先生问,员工生病治疗后无法重回原岗位,怎么办?
针对李先生咨询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杨志元律师。杨志元律师表示:劳动者患病经治疗后无法胜任原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劳动者也不能从事其他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依法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但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杨志元律师指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因此,劳动者生病经治疗后无法重回原岗位,用人单位可以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劳动者也不能从事其他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依法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但应当注意的是,劳动者患病在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记者向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