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工中受到伤害,究竟应该是以雇佣合同关系还是以承揽合同关系来主张赔偿责任?两者法律关系不同,赔偿责任大不一样,如何快速辨别二者之间的异同从而在现实中更有效地主张权利?
11月23日,记者从成都高新区法院了解到这样一起典型案例。2022年8月24日,向某经徐某介绍到某火锅店从事装修工作,约定的工资为320元/天,由火锅店负责人李某先行支付给徐某,徐某再支付给向某。2022年9月27日,因火锅店提供的脚手架断裂,导致向某从脚手架跌落在地面受伤。 向某经住院治疗35天后出院,徐某支付了医疗费和护理费,向某的伤情经鉴定为一处伤残九级、一处伤残十级。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向某在为他人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接受劳务的主体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关于接受劳务主体的问题为:李某将火锅店装修交由徐某,双方建立承揽关系;徐某雇请向某从事木工,双方建立劳务关系;李某与徐某结算劳务报酬后,徐某再与向某结算劳务报酬,李某与向某之间没有直接建立劳务关系。
关于各方当事人的过错及责任比例划分问题:向某与徐某建立劳务关系,应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向某站在脚手架上从事吊顶施工,应当对梯子的牢固性进行检查,但向某疏于检查并且未采取防护措施,导致摔倒受伤,自身存在过错。徐某作为接受劳务的主体,应当对向某进行必要的安全提示,同时对于从事高处作业的员工,应当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但徐某疏于履行上述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李某将装饰装修工程交由不具备施工资质的徐某进行施工,具有选任过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结合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判定由向某承担30%的责任,徐某承担40%的损失,李某承担30%的责任。
法官说法:
雇佣合同是雇员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劳务活动,雇主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合同中,承揽人提供劳务,须有结果(工作成果)才有权请求定作人支付报酬,仅有提供劳务的事实尚不得请求报酬;雇佣合同中,受雇人只要依约提供了劳务,即可请求支付报酬,劳务有无结果不影响报酬请求权。
承揽人提供劳务时原则上不受定作人的指挥监督,具有一定的独立性,故其从事承揽事项时侵害他人的权益,定作人原则上不负损害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中,受雇者提供劳务原则上须接受雇主的指挥监督,不具有独立性,故其执行职务时侵害了第三人的权益,一般情况下是由雇主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