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姜某向本报咨询称,他本人在2018年4月入职成都某软件公司从事软件工程师工作,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姜某的工作岗位执行不定时工作制。2023年5月,公司因姜某上班时间在公司办公场所休闲区休息,以姜某“多次在工作时间擅自离岗,未履行工作职责、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姜某反驳称,自己因经常工作到深夜,身体不适才在上班时间短暂休息,且并未影响到其工作进度和质量。姜某想知道,不定时工作制员工上班时间休息,能否被认定为无故脱岗?
针对姜某咨询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英占。王律师指出,姜某执行不定时工作制,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准,可以自由安排工作时间,姜某因长期加班身体不适而短暂休息,且未影响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不应被认定为无故脱岗。
王律师表示,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工作和休息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本案姜某的岗位执行不定时工作制,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准,可以自由安排工作时间。姜某主张自己因长期加班身体不适才短暂休息,且并未影响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而公司却以标准工时制下的工作时间要求来约束姜某,明显违反法律规定。
王律师指出,不定时工作制是区别于标准工时制的一种特殊工时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性质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需要连续上班或难以按时上下班,无法适用标准时间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而采用的一种工作时间制度。在不定时工作制下,工作结果才是考核的重要指标,企业以固定工作时间来约束不定时工作制员工有违立法本意。 记者向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