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关于工伤认定的行政确认案件。案件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王树江担任审判长,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麟出庭支持抗诉。省法检“两长”出庭履职,共同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激活“职业性中暑(热射病)应当认定工伤”这一法律适用规则。
案情回顾:工人晕倒数日后身亡 工伤认定受阻
据了解,罗某某系某建筑公司承建项目工地的工人,公司为其购买了工伤保险。2018年7月19日,罗某某工作结束收拾工具时突然晕倒,随即被送往医院救治。2018年7月25日,罗某某经医治无效后死亡。2018年8月2日,罗某某妻子邹某某申请司法鉴定,鉴定认为“罗某某符合中暑后突然晕倒,头部着地,致脑挫裂伤出血梗死,继发大叶性肺炎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障碍死亡”。
2018年10月29日,邹某某向绵阳某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该人社局要求邹某某提交《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邹某某向具有诊断资质的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申请对罗某某进行职业病诊断,均未被受理,未能补正。2018年12月26日,邹某某向绵阳某人社局提交《情况说明》,称因故补正不能。2019年1月25日,绵阳某人社局作出决定:因罗某某死亡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患职业病的”,也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规定,因此不予认定罗某某因工受伤。
2019年5月,邹某某不服该决定,提起一审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判决撤销绵阳某人社局关于不予认定罗某某因工受伤的决定。该人社局提起上诉,2019年10月,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并驳回邹某某的诉讼请求。2020年9月,邹某某申请再审被裁定驳回。
检察监督:能够证明该工人所患热射病属于职业病
2021年2月,邹某某向绵阳市检察院申请监督。绵阳市检察院依职权开展走访调查,核实罗某某发病当天现场状况、天气、工作场所温度、目击证人证言等事实。与此同时,经罗某某的女儿罗某申请,检察机关协助提供相关资料,四川大学华西第四医院于2022年4月作出《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诊断结论载明罗某某为“职业性中暑(热射病)”。绵阳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属于行政诉讼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提请省检察院抗诉。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成立办案组,综合调查核实情况后认为,结合罗某某《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及其他在案证据,可以证明罗某某系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患热射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患职业病应当认定为工伤,四川省检察院依法向省高院提出抗诉。同时,检察机关会同法院积极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并制发司法(检察)建议。
法院再审:人社部门重启工伤认定程序
省高院受理案件后,合议庭发挥庭前会议的作用,迅速找准问题症结所在:绵阳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系因邹某某未能提交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但其未能提交确系客观原因所致,并非其自身过错,不应由其承担不利后果;且邹某某在二审之后已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认定罗某某属于职业性中暑(热射病),行政机关应当重启工伤认定程序。如果能够通过行政协调实现实质性化解,更有利于保护职业病职工的合法权益。
找到审理方向后,合议庭与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共同走访卫健委以及相关专家学者,充分听取意见,并多次到省市两级人社部门座谈,就本案实质争议进行交流,经过反复沟通、协调,最终解决了相关的程序性问题。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四川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出司法(检察)建议,绵阳市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再次调查告知书》,决定对罗某某的工伤认定申请进行再次调查和认定。邹某某当庭提交了撤回再审请求的书面申请。
本案审理过程中,绵阳市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再次调查告知书》,邹某某请求再审改判绵阳市人社局重新启动工伤认定程序的诉讼目的得以实现,本案行政纠纷已得到实质化解。据此,法院裁定:准许邹某某撤回再审请求,本案终结再审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