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陈先生来电咨询称,他是某科技公司的工程师,长期以来,陈先生都将个人微信号用于工作。今年3月底,陈先生从公司离职,他想知道,用于工作的个人微信号需要返还吗?
针对陈先生咨询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集知正律师事务所吕丹律师。吕律师表示,对于员工的个人微信号,若由员工使用其个人手机号码进行注册,由员工个人实际支配、使用,并且仅供其在职期间作为工作号使用的,员工的个人微信号应当属于其个人财产的一部分,不应被视为公司的财产或资源。因此,在员工离职之后,没有义务返还个人微信号给公司。
吕律师同时指出,在实务中处理该问题需要注意,如果员工在其个人微信号上使用了公司的客户信息、技术信息等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信息,那么该员工在离职时,应当将这些信息进行妥善处理---包括删除或者返还的方式。必要时,公司可以指派专门的人员对微信账号涉及商业秘密信息的删除情况进行监督,或者由该专门人员与员工就商业秘密信息进行交接,由员工将商业秘密信息返还给公司,确保公司的商业秘密不会被泄露,以保护公司的商业利益。同时,公司也应当充分尊重员工的个人隐私,不应要求员工提供个人微信号的登录信息或者泄露员工个人微信号中涉及个人隐私的内容,否则涉嫌侵犯员工的个人隐私权。
吕律师建议,公司可以将以单位名义开立的手机号码统一注册的微信账号提供给员工使用,并且在员工入职时,与员工就微信账号的归属、使用范围、禁止事项等签订书面协议,从源头避免此类纠纷的发生。员工在工作中使用微信账号时,不应违反与公司签订的书面协议,应当将公司提供的微信账号与个人的微信账号明确区分开,避免纠纷的发生。 记者向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