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近日,四川高院、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在四川高院召开“行政审判树优提质”活动首场院厅联席会,共同研究推进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审判工作形成合力,强化人社领域行政案件源头治理和争议实质化解工作,促进执法司法水平提升。会上,三方联合发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审判典型案例。即日起,本版将陆续刊登这些案例,以供借鉴。
记者 向晓文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某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受理了秦某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经对职工档案审查发现,秦某从1988年11月起开始从事锻工工种,最后一次记载其从事该工种的书面资料是1997年1月劳资双方签订的5年期劳动合同。2001年12月,秦某与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对该厂《职工工资表》审查发现,1988年11月至1998年4月工资册中,记载秦某为锻工工种的月份累计为56个月,不满9年。
秦某从事的锻工工种虽然是机械行业高温类特殊工种,但其在该工种岗位上累计工作时间不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因此,某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不予批准秦某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秦某不服,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称其与用人单位分别于1990年、1992年、1997年签订有劳动合同,其中记载了他本人从事的工种为锻造,且三份劳动合同的期限累计超过9年,请求撤销某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退休审批意见书》,市政府审查后作出维持某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不予批准秦某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决定。秦某不服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撤销《退休审批意见书》和《某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处理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虽然秦某的劳动合同有工种和年限记载,但档案和工资册记载从事锻工年限均不足9年,某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作出的《退休审批意见书》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使用法律、法规正确。遂判决:驳回秦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197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则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是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之一,规定了我国的退休制度。其中,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对保护从事特别繁重、有毒有害等岗位的企业职工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维护和保障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更加公平可持续发展,国家相继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73号)等政策文件,三令五申要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提前退休的行为。严格控制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实施范围,不得自行放宽或降低标准。认定特殊工种范围仍按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公布的特殊工种名录执行,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提前退休的职工,需符合最低缴费年限条件,即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
《劳动合同书》记载的工种名称、合同期限等信息,是劳资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的事项,劳动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有变更工作岗位、提前解除或终止的可能。在办理提前退休审批时,要对职工档案中的招用工资料、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工资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进行全面综合审查,力求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运用孤证认定特殊工种及其年限,确保审批事项合法合规。